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燃氣焦點案例
來源:南山區住房和建設局
時間:2025-06-12
為貫徹落實《廣東省燃氣管理條例》《深圳經濟特區城市燃氣管理條例》的相關規定,我局會同各街道辦事處持續對居民燃氣用戶、餐飲等非居民燃氣用戶開展執法檢查,目前已對3家燃氣經營企業和3家餐飲場所進行立案處罰,詳情如下:
案例一:
經查,深圳市石油液化氣有限公司、深圳深巖燃氣有限公司為使用橡膠軟管的瓶裝燃氣居民用戶供氣,且未在每次送氣時免費提供入戶安全檢查,其行為違反了《廣東省燃氣管理條例》第二十二條第三款:“瓶裝燃氣經營者應當每年為燃氣用戶免費提供至少一次入戶安全檢查,并在每次送氣時免費提供入戶安全檢查。” 的規定。我局已依法向其做出《責令改正違法行為通知書》,并做出處罰決定,罰款1萬元。
案例二:
經查,深圳市利興強實業發展有限公司向未安裝可燃氣體報警裝置的瓶裝燃氣餐飲用戶進行供氣,且未在每次送氣時免費提供安全檢查,其行為違反了《廣東省燃氣管理條例》第二十二條第三款:“瓶裝燃氣經營者應當每年為燃氣用戶免費提供至少一次入戶安全檢查,并在每次送氣時免費提供入戶安全檢查。” 的規定。我局已依法向其做出《責令改正違法行為通知書》,并做出處罰決定,罰款1萬元。
案例三:
經查,深圳市南山區王記烤排骨店作為餐飲場所未安裝可燃氣體報警裝置,其行為違反了《深圳經濟特區城市燃氣管理條例》第四十四條第三款:“餐飲等行業的生產經營單位使用燃氣的,應當安裝可燃氣體報警裝置并保障其正常使用;”的規定,目前轄區街道辦事處已對其進行立案處罰, 案件正在依法辦理中。
案例四:
經查,深圳市南山區福華小吃店、深圳市南山區南山街道貴食記餐飲店作為餐飲場所,未將可燃氣體報警裝置通電使用,其行為違反了《深圳經濟特區城市燃氣管理條例》第四十四條第三款:“餐飲等行業的生產經營單位使用燃氣的,應當安裝可燃氣體報警裝置并保障其正常使用;”的規定,目前轄區街道辦事處已對其進行立案處罰, 案件正在依法辦理中。
請各燃氣經營企業嚴格按照《廣東省燃氣管理條例》《深圳經濟特區城市燃氣管理條例》的規定,落實企業主體責任,做好“隨瓶安檢”“入戶安檢”等工作,重點檢查用戶“瓶、灶、管、閥”等燃氣器具是否正常使用,針對排查出的安全隱患,要現場向用戶出具《隱患整改通知書》,并指導協助用戶整改安全隱患,保障用戶用氣安全,同時加強對餐飲等非居民燃氣用戶的檢查,發現其未安裝可燃氣體報警裝置或可燃氣體報警裝置故障的,要督促其安裝、維修。
請各餐飲等非居民燃氣用戶嚴格落實《深圳經濟特區城市燃氣管理條例》的要求,嚴格遵守安全用氣規定,加強對自用燃氣管道及設施和相關設備的日常檢查,并規范安裝可燃氣體報警裝置(可燃氣體報警裝置安裝位置:管道天然氣距離天花板30厘米內,瓶裝液化石油氣距離地面30厘米內),保障其正常使用,堅決防范燃氣安全事故發生。
請各街道辦事處嚴格落實《深圳經濟特區城市燃氣管理條例》的要求,對轄區餐飲等非居民用戶安全用氣狀況和可燃氣體報警裝置的安裝使用狀況進行檢查,并督促用戶整改安全隱患。
特此通報。
深圳市南山區住房和建設局
2025年6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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