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燃氣安全法規
來源:北京燃氣96777
時間:2024-03-21
天然氣
餐飲用戶
燃氣法規業務知識
國務院頒布
的有關法規
√ 《城鎮燃氣管理條例》
√ 《建設工程質量管理條例》
√ 《建設工程安全生產管理條例》
√ 《特種設備安全監察條例》
√ 《危險品道路運輸條例》
√ 《危險化學品安全管理條例》
√ 《生產安全事故報告和調查處理條例》
√ 《消費者權益保護法實施條例》等
燃氣相關
部門規章
√ 《燃氣經營許可管理辦法》
√ 《市政公用事業特許經營管理辦法》
√ 《基礎設施和公用事業特許經營管理辦法》
√ 《建筑業企業資質管理規定》
√ 《安全生產違法行為行政處罰辦法》
地方性法規、規章
√ 《北京市燃氣管理條例》
√ 《上海市燃氣管理條例》
√ 《河北省燃氣管理條例》
√ 《西寧市燃氣管理辦法》
國家標準(GB)
√ 《燃氣工程項目規范》 GB55009
√ 《城鎮燃氣設計規范 》GB50028
√ 《建筑設計防火規范》GB 50016
√ 《液化石油氣供應工程設計規范》GB 51142-2015
√ 《液化石油氣鋼瓶》GB/T 5842
√ 《液化氣體氣瓶充裝規定》GB/T 14193
√ 《燃氣系統運行安全評價標準》GB/T 50811
√ 《燃氣燃燒器具安全技術條件》GB 16914
行業標準
√ 《城鎮燃氣設施運行、維護和搶修安全技術規程》CJJ 51
√ 《家用燃氣燃燒器具安裝及驗收規程》CJJ 12
√ 《城鎮燃氣室內工程施工及質量驗收規范》CJJ 94
√ 《城鎮燃氣埋地鋼質管道腐蝕控制技術規程》CJJ 95
√ 《城鎮燃氣報警控制系統技術規程》CJJ/T 146
√ 《城鎮燃氣管道非開挖修復更新工程技術規程》CJJ/T 147
PART.1
主要負責人對本單位安全生產全面負責
《安全生產法》第五條——
生產經營單位的主要負責人是本單位安全生產第一責任人,對本單位的安全生產工作全面負責。其他負責人對職責范圍內的安全生產工作負責。
1.安全生產條件符合法律、行政法規和國標、行標的規定(第20條)
2.建立落實全員安全生產責任制(第22條)
3.保障資金投入、提取安全費用(第23條)
4.配備機構和人員、注安師,支持履職(第24、26、27條)
5.人員培訓考核合格后上崗(第28、29、30條)
6.安全評價、建設項目 “三同時”(第31、32、33、34條)
7.危險性較大設施設備警示標志、維護保養、定期檢測和報警管理(第35、36、37條)
8.落后工藝、設備淘汰(第38條 )
9.妥善管理、處置危險物品(第39條)
10.重大危險源安全管理(第40條)
11.標準化、風險管控和隱患排治(第41、46、70條)
12.生產經營場所和員工宿舍設置,禁止鎖閉、封堵安全出口(第42條)
13.危險作業風險管控和現場專人安全管理 (第43條)
14.危險危害因素告知和心理疏導(第44條)
15.防護用品配備并監督使用(第45條)
16.安排安全培訓和勞動防護用品經費(第47條)
17.交叉作業管理(第48條)
18.發包、承包、租賃統一協調、管理(第49條)
19.應急準備和事故救援(第50、81、82、83條)
20.工傷保險和安全責任險(第51條 )
21.被派遣勞動者統一管理(第51、61條)
22.合同載明安全事項、保障安全權利(第52、53條)
→ 全員安全生產責任制
→ 主要負責人職責
→ 安全管理機構和人員設置
→ 安全管理機構和人員職責
→ 高危安全管理人員向政府告知、參與決策
→ 主要負責和安全管理人員考核合格
→ 從業人員安全生產培訓
→ 特種作業人員資質注冊安全工程師要求
→ 勞務派遣人員培訓和管理
→ 職工安全生產5項權利和4項義務
→ 具備規定的安全條件
→ 安全生產標準化
→ 保障安全生產投入
→ 建設項目“三同時”
→ 安全設備完好性
→ 員工宿舍與安全出口設置
→ 勞動防護用品配備
→ 工傷社會保險和民事賠償
→ 安全警示標志
→ 工藝設備管理
→ 重大危險源管理
→ 危險物品管理
→ 事故隱患排查治理
→ 生產經營場所和員工宿舍設置
→ 危險作業安全管理
→ 交叉生產經營的安全管理
→ 生產經營項目、場所承包、租賃的安全管理
→ 作業現場的安全管理
→ 應急管理
PART.2
如何理解“一崗雙責”、”三管三必須“
《城鎮燃氣管理條例》第十七條——
燃氣經營者應當向燃氣用戶持續、穩定、安全供應符合國家質量標準的燃氣,指導燃氣用戶安全用氣、節約用氣,并對燃氣設施定期進行安全檢查。
燃氣經營者應當公示業務流程、服務承諾、收費標準和服務熱線等信息,并按照國家燃氣服務標準提供服務。
《城鎮燃氣管理條例》第十八條——
燃氣經營者不得有下列行為:
(一)拒絕向市政燃氣管網覆蓋范圍內符合用氣條件的單位或者個人供氣;
(二)倒賣、抵押、出租、出借、轉讓、涂改燃氣經營許可證;
(三)未履行必要告知義務擅自停止供氣、調整供氣量,或者未經審批擅自停業或者歇業;
(四)向未取得燃氣經營許可證的單位或者個人提供用于經營的燃氣;
(五)在不具備安全條件的場所儲存燃氣;
(六)要求燃氣用戶購買其指定的產品或者接受其提供的服務;
(七)擅自為非自有氣瓶充裝燃氣;
(八)銷售未經許可的充裝單位充裝的瓶裝燃氣或者銷售充裝單位擅自為非自有氣瓶充裝的瓶裝燃氣;
(九)冒用其他企業名稱或者標識從事燃氣經營、服務活動。
PART.3
第三方破壞責任不可全部推給第三方
《城鎮燃氣管理條例》第五章——
第三十三條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燃氣管理部門應當會同城鄉規劃等有關部門按照國家有關標準和規定劃定燃氣設施保護范圍,并向社會公布。
第三十四條 在燃氣設施保護范圍內,有關單位從事敷設管道、打樁、頂進、挖掘、鉆探等可能影響燃氣設施安全活動的,應當與燃氣經營者共同制定燃氣設施保護方案,并采取相應的安全保護措施。
第三十五條 燃氣經營者應當按照國家有關工程建設標準和安全生產管理的規定,設置燃氣設施防腐、絕緣、防雷、降壓、隔離等保護裝置和安全警示標志,定期進行巡查、檢測、維修和維護,確保燃氣設施的安全運行。
第三十六條 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侵占、毀損、擅自拆除或者移動燃氣設施,不得毀損、覆蓋、涂改、擅自拆除或者移動燃氣設施安全警示標志...
第三十七條 新建、擴建、改建建設工程,不得影響燃氣設施安全。...
第三十八條 燃氣經營者改動市政燃氣設施,應當制定改動方案,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燃氣管理部門批準。
改動方案應當符合燃氣發展規劃,明確安全施工要求,有安全防護和保障正常用氣的措施。
PART.4
隱患就是事故,風險導致災難
《安全生產法》第三條——
安全生產工作堅持中國共產黨的領導。
安全生產工作應當以人為本,堅持人民至上、生命至上,把保護人民生命安全擺在首位,樹牢安全發展理念,堅持安全第一、預防為主、綜合治理的方針,從源頭上防范化解重大安全風險。
安全生產工作實行管行業必須管安全、管業務必須管安全、管生產經營必須管安全,強化和落實生產經營單位主體責任與政府監管責任,建立生產經營單位負責、職工參與、政府監管、行業自律和社會監督的機制。
第四條 生產經營單位必須...,構建安全風險分級管控和隱患排查治理雙重預防機制,健全風險防范化解機制,提高安全生產水平,確保安全生產...
第二十一條 生產經營單位的主要負責人對本單位安全生產工作負有下列職責:
...(五)組織建立并落實安全風險分級管控和隱患排查治理雙重預防工作機制,督促、檢查本單位的安全生產工作,及時消除生產安全事故隱患...
第四十一條 生產經營單位應當建立安全風險分級管控制度,按照安全風險分級采取相應的管控措施......
第四十六條 生產經營單位的安全生產管理人員應當根據本單位的生產經營特點,對安全生產狀況進行經常性檢查。生產經營單位的安全生產管理人員在檢查中發現重大事故隱患,向本單位有關負責人報告。
PART.5
嚴格培訓考核合格后上崗制度
《安全生產法》總共有10條涉及培訓要求,占總數的8.4%(包括第4、14、21、25、28、29、30、47、58、97條)
《城鎮燃氣管理條例》第7、15、27條 ,針對教育培訓做出了明確要求。
1主要負責人要知曉基本的安全要求;
2配備的安全管理人員要專業
3實行全員安全培訓制度,對使用的勞務工要當企業內人員培訓
PART.6
應急準備決定成敗
《安全生產法》:第五章 生產安全事故的應急救援與調查處理
《生產安全事故應急救援條例》《城鎮燃氣管理條例》
第四十二條 燃氣安全事故發生后,燃氣經營者應當立即啟動本單位燃氣安全事故應急預案,組織搶險、搶修。
燃氣安全事故發生后,燃氣管理部門、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和公安機關消防機構等有關部門和單位,應當根據各自職責,立即采取措施防止事故擴大,根據有關情況啟動燃氣安全事故應急預案。
第四十三條 燃氣安全事故經調查確定為責任事故的,應當查明原因、明確責任,并依法予以追究。對燃氣生產安全事故,依照有關生產安全事故報告和調查處理的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報告和調查處理。
應急預案是引導應急準備、提升應急能力的規劃,而不是突發事件發生后的操作指南
應急預案印發即啟動,預案未經演練檢驗就印發是不妥當的。應急演練的目的是發現問題,沒有發現問題的演練是失敗的。應急準備的最終目的是形成能力,只有能力自由充分的適應性
演練的方式有很多,桌面推演很重要
PART.7
準確把握安全生產執法和處罰只會越來越嚴
第一百一十二條 生產經營單位違反本法規定,被責令改正且受到罰款處罰,拒不改正的,負有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職責的部門可以自作出責令改正之日的次日起,按照原處罰數額按日連續處罰。
第一百一十三條 生產經營單位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負有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職責的部門應當提請地方人民政府予以關閉,有關部門應當依法吊銷其有關證照。生產經營單位主要負責人五年內不得擔任任何生產經營單位的主要負責人;情節嚴重的,終身不得擔任本行業生產經營單位的主要負責人。
第一百一十四條 發生生產安全事故,對負有責任的生產經營單位除要求其依法承擔相應的賠償等責任外,由應急管理部門依照下列規定處以罰款。發生生產安全事故,情節特別嚴重、影響特別惡劣的,應急管理部門可以按照前款罰款數額的二倍以上五倍以下對負有責任的生產經營單位處以罰款。
犯罪主體:自然人,包括對生產、作業負有組織、指揮或者管理職責的負責人、管理人員、實際控制人、投資人等人員,直接從事生產、作業的人員, 以及其他對安全生產設施或者安全生產條件負有管理、維護職責的人員(第1-4條)。
立案標準:死亡1人,重傷3人,直接經濟損失100萬(第5條);造成死亡3人以上,或者重傷10人以上的;造成直接經濟損失500萬元以上的,應當認定為“情節特別惡劣”,同時負事故主要責任的,依法可以判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過失犯罪:應當預見而因疏忽大意沒有遇見行為后果,或者已經預見而輕信能夠避免,法律有規定才負刑事責任;因不能抗拒或不能預見原因所引起的,不是犯罪;如果是故意,就不再是事故犯罪。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修正案(十一)
強令他人違章冒險作業,或者明知存在重大事故隱患而不排除,仍冒險組織作業,因而發生重大傷亡事故或者造成其他嚴重后果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節特別惡劣的,處五年以上有期徒刑。
在生產、作業中違反有關安全管理的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具有發生重大傷亡事故或者其他嚴重后果的現實危險的,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一)關閉、破壞直接關系生產安全的監控、報警、防護、救生設備、設施,或者篡改、隱瞞、銷毀其相關數據、信息的;
(二)因存在重大事故隱患被依法責令停產停業、停止施工、停止使用有關設備、設施、場所或者立即采取排除危險的整改措施,而拒不執行的;
(三)涉及安全生產的事項未經依法批準或者許可,擅自從事礦山開采、金屬冶煉、建筑施工,以及危險物品生產、經營、儲存等高度危險的生產作業活動的。
新《安全生產法》對企業違法行為進行處罰的條款,都設立了對生產經營單位及其主要負責人、直接負責人員相對應的處罰,其中11個條款是新增的
嚴懲事故單位主要責任人,增加經濟處罰,30%-80%年收入扣除
受到刑事處罰或撤職后5年內不得擔任任何企業負責人;對重特大事故負有責任的,終身不得擔任本行業生產經營單位的主要負責人
本期素材來源:北京市城鎮燃氣安全專項整治工作專班辦公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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