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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燃氣焦點案例

5年前收的燃氣初裝費還能退嗎?看湖南法院如何判

來源:湖南高院

時間:2023-12-08

近日,湖南高院分享一期開發商違規收取燃氣初裝費的案例。株洲攸縣某小區160多戶業主分別將房產開發商訴至法院,要求開發商退還2018年收取的每戶2150元燃氣初裝費。

法院經審理認為,首先,根據《湖南省管道燃氣價格管理辦法》(湘發改價商〔2017〕115號)第十五條第三款的規定,新建商品住房管道燃氣庭院管網和室內管道安裝費計入開發建設成本,由商品房開發商按照價格主管部門的規定與燃氣經營企業進行結算,不再向用戶單獨收取;且案涉《商品房買賣合同》未約定初裝費,因此開發商收取初裝費無合同依據和法律依據。其次,關于原告起訴是否超過訴訟時效(業主2022年向攸縣法院提起訴訟),法院認為房屋買受人作為普通消費群體,不能苛求其在繳納費用時已經知道自身權利被損害,從而認定原告的起訴沒有超過訴訟時效,判決開發商向每個業主退還初裝費。

需注意的是,關于新建住宅初裝費的收取,因案件事實發生于2018年,本案中法院援引的《湖南省管道燃氣價格管理辦法》(湘發改價商〔2017〕115號)文件無誤,但其實國家層面2017年也已出臺相關文件——國家發改委《關于加強配氣價格監管的指導意見》(發改價格〔2017〕1171號),明確規定城鎮居民新建住宅燃氣工程安裝費等納入房價,不再另外向燃氣用戶收取。在此之后,發改價格〔2019〕1131號文、國辦函〔2020〕129號文等陸續發布,對此再次強調并新規定了初裝費的收費范圍、收費標準的確定等。

另外,雖然本案不涉及燃氣企業,但燃氣企業在燃氣工程、服務各類收費中需注意收費對象、收費標準的合法性,嚴格依法依規收費,防范因價格違法、壟斷被行政處罰的風險以及被用戶、房產開發商等起訴要求退還初裝費或返還不當得利等訴訟風險。

2018年,李某等160余名原告在被告萬某房地產開發有限公司(以下簡稱萬某公司)開發的小區購房,并簽訂了商品房買賣合同,其中并未對燃氣初裝費進行約定。被告在出售房子收取購房款時,另行收取每戶業主燃氣入戶安裝費2150元。現各原告認為被告不應收取該筆燃氣初裝費,故訴至法院。

入戶安裝費收據單

萬某公司辯稱:《置業計劃書》系與合同簽訂之日同時簽訂的,并且明確是屬于合同附件的文件,約定的內容也屬于合同條款性質,原告在《置業計劃書》上簽字確認燃氣初裝費為代收費用,系原告真實意思表示,應受其法律約束力;原告交納燃氣入戶初裝費的日期即為知道權利被侵害的日期,故其請求已明顯超過了法律規定的訴訟時效,不應受到法律的保護。

法院經審理認為,本案的爭議焦點為:被告萬某公司應否向原告退還燃氣入戶初裝費;原告的起訴是否超過訴訟時效。

01

關于被告萬某公司應否向原告退還燃氣初裝費的問題

湖南省發展和改革委員會于2017年2月20日印發《湖南省管道燃氣價格管理辦法》(湘發改價商〔2017〕115號)第十五條第三款規定:新建商品住房管道燃氣庭院管網和室內管道安裝費計入開發建設成本(不含表后安裝服務費),由商品房開發商按照價格主管部門的規定與燃氣經營企業進行結算,不再向用戶單獨收取;

當地發展和改革局于2017年12月31日下發《關于規范我縣城區燃氣庭院管網建設費和室內管道安裝費的通知》中規定:新建商品住房管道燃氣庭院管網和室內管道安裝費計入開發建設成本(不含表后安裝服務費),由商品房開發商與燃氣公司進行結算,不再向用戶單獨收取。

以上文件屬于行政規范文件,被告作為商品房開發商應予遵照執行;且案涉《商品房買賣合同》并未確定燃氣入戶初裝費由買受人承擔,而《置業計劃書》上也明確注明了“不作合同附件”,故被告萬某公司在合同約定之外向原告另行收取燃氣入戶初裝費既無合同依據,亦無法律依據。

02

關于原告的起訴是否超過訴訟時效的問題

被告系專業房地產開發經營企業,其對上述文件的內容、要求應當清楚并予遵守,然其在庭審中表示不知道不應當收取燃氣入戶初裝費,而買受人作為普通的消費群體,更不能苛求其在繳納費用時已經知道自身權利被損害,故原告的起訴沒有超過訴訟時效。

綜上,法院依法判決限被告萬某公司在判決生效后十日內分別退還原告李某等160余名業主燃氣入戶初裝費各2150元。

法院判決后,被告不服提起上訴。株洲中院作出二審判決,駁回上訴,維持原判,該判決現已生效。

《國務院辦公廳轉發國家發展改革委等部門關于清理規范城鎮供水供電供氣供暖行業收費 促進行業高質量發展意見的通知》(國辦函﹝2020﹞129號)中明確:取消燃氣企業應通過配氣價格回收成本的收費項目,包括:涉及市政管網至建筑區劃紅線連接的接駁費、開通費、接線費、切線費、吹掃費、放散費等建設及驗收接入環節費用;涉及建筑區劃紅線內至燃氣表的設施維修維護、到期表具更換等費用;取消與建筑區劃紅線內燃氣工程安裝不相關或已納入工程安裝成本的收費項目,包括開口費、開戶費、接口費、接入費、入網費、清管費、通氣費、點火費等類似名目費用。

2022年9月,國家發展改革委、住房城鄉建設部、國家能源局聯合印發的《關于開展水電氣暖領域涉企違規收費自查自糾工作的通知》中明確:新建商品房、保障性住房等建筑區劃紅線內供水供電供氣供暖管線及配套設備設施的建設安裝費用統一納入房屋開發建設成本,不得另外向買受人收取。可以通過12315、12345平臺等渠道進行依法維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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