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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燃氣焦點案例

浙江公布兩批市場監管領域城鎮燃氣安全典型案例

來源:油氣合規研究

時間:2023-12-06

為貫徹《浙江省城鎮燃氣安全專項整治行動實施方案》部署,進一步宣傳燃氣相關特種設備的法律法規,增強群眾用氣安全意識,11月2日和11月16日,浙江省市場監管部門公布了兩批城鎮燃氣安全典型案例。

特種設備篇

寧波某天然氣電力有限公司無證充裝案

2023年6月,寧波市海曙區市場監管局執法人員依法對位于海曙區橫街鎮工業區的寧波某天然氣電力有限公司進行執法檢查。檢查中發現該單位在其公司液化天然氣儲罐區旁的空地上,通過金屬編織軟管連接槽罐車的液相、氣相接口,正在將大槽罐車的液化天然氣充裝到小槽罐車內。經查明,該公司在未經取得移動式壓力容器充裝許可的情況下,自2023年3月1日以來,擅自將外購的液化天然氣通過金屬編織軟管連接槽罐車的液相、氣相接口,從大型槽罐車輛充裝到小型槽罐車輛內,再運送至各液化天然氣使用單位進行卸液銷售。

寧波某天然氣電力有限公司的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特種設備安全法》第四十九條第一款的規定。寧波市海曙區市場監管局依法取締當事人非法充裝點,沒收違法所得8084.5元,并處罰款30萬元。

慈溪市某五金配件廠和慈溪市長河某五金廠未取得特種設備生產許可證制造氣瓶閥門案

2023年7月,慈溪市市場監管局分別對慈溪市某五金配件廠和慈溪市長河某五金廠未取得特種設備生產許可證制造氣瓶閥門的行為進行了查處。經查明,慈溪市某五金配件廠于2022年4月至2023年5月期間生產并銷售了氣瓶閥門8000個,共計違法經營額11.2萬元,違法所得11.2萬元。慈溪市長河某五金廠于2022年7月至2023年5月期間生產并銷售了氣瓶閥門4000個,共計違法經營額4.15萬元,違法所得4.15萬元。

慈溪市某五金配件廠和慈溪市長河某五金廠的行為違反《中華人民共和國特種設備安全法》第十八條的規定。慈溪市市場監管局依法對慈溪市某五金配件廠沒收違法所得11.2萬元,并處罰款48萬元;對慈溪市長河某君五金廠沒收違法所得4.15萬元,并處罰款38.5萬元。

長興縣某液化氣有限公司

海寧市某氣體有限公司

違反特種設備安全管理規定案

2023年7月3日,長興縣市場監管局執法人員對長興縣某液化氣有限公司進行檢查,現場發現該公司在從事液化氣充裝經營過程中,其工作人員未按規定進行氣瓶充裝前殘液抽取操作。經查明,長興縣某液化氣有限公司系有限責任公司未嚴格落實特種設備操作規程和有關安全規章制度,疏于對特種設備作業現場和作業人員的管理,特種設備作業人員在燃氣充裝前,未對部分鋼瓶進行殘液處理,殘液處理記錄不全;在燃氣完成充裝后,未對部分氣瓶進行充裝后的檢查、復稱工作,未執行記錄制度。

長興縣某液化氣有限公司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特種設備安全法》第四十九條第二款之規定。長興縣市場監管局依法責令其改正,并處罰款人民幣5萬元。

海寧市市場監管局調查發現海寧市某氣體有限公司2023年6月26日銷售給嘉興中交預制構件有限公司的氣瓶中的3只氣瓶已超過下檢日期。7月17日對海寧市某氣體有限公司進行現場檢查發現現場已完成充裝4只氣瓶超過下檢日期。當事人在氣瓶檢驗日期到期后未對氣瓶進行檢驗,繼續充裝使用,且充裝后未及時更新氣瓶信息,至2023年7月17日被現場查獲。

海寧市某氣體有限公司上述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特種設備安全法》第四十九條第二款之規定。海寧市市場監管局對當事人依法作出罰款8萬元的行政處罰。

蘭溪市某鋼瓶檢驗有限公司

檢驗人員無證作業案

2023年6月23日,蘭溪市市場監督管理局依法對蘭溪市某鋼瓶檢驗有限公司經營場所開展檢查,現場發現鋼瓶氣密性試驗的作業人員為董某,未有他人作業該項目,但現場記錄表檢驗員均為邵某,未見有董某簽名,且董某現場無法提供相應的檢驗人員資質證明材料。經查明,該公司因節假日突然加班,其氣密性試驗持證工作人員邵某外出無法到崗,由無檢驗資質的人員董某獨自一人從事鋼瓶氣密性試驗。

蘭溪市某鋼瓶檢驗有限公司的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特種設備安全法》第五十一條第一款的規定。蘭溪市市場監管局依法責令其改正,并處罰款10萬元。

舟山市某液化氣有限公司對不符合安全

技術規范要求的氣瓶進行充裝案

2023年7月25日,舟山市市場監管行政執法隊與市局特種設備安全監察處聯合執法中發現舟山市某液化氣有限公司普陀供應站廠房內瓶裝燃氣滿瓶區儲存的鋼瓶中混有標示某燃氣編號LBA6018262、鋼印0030793等8只規格為50Kg兩相液化石油氣鋼瓶,充裝時間為2023年7月2日至7月25日。上述氣瓶氣液兩相瓶閥(或液相加內襯螺紋管)出氣口的連接型式和螺紋尺寸無明顯區別,未采用能夠防止錯裝、錯用氣體的結構,存在嚴重事故隱患。執法人員當場對上述8只氣瓶進行依法扣押。經查明,舟山市某液化氣有限公司產權的規格為50Kg的氣瓶管理混亂,氣瓶安全技術檔案不符合規定,未認真落實氣瓶充裝安全主體責任,公司主要負責人、安全總監、安全管理員未按要求落實充裝安全責任。

舟山市某液化氣有限公司的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特種設備安全法》第四十九條第二款規定和《特種設備使用單位落實使用安全主體責任監督管理規定》(國家市場監督管理總局令第74號)要求。舟山市市場監督管理局依法責令其改正,并處罰款12萬元。

慶元縣某燃料有限公司

未按照安全技術規范的要求進行充裝活動案

2023年8月15日,慶元縣市場監管局在對麗水市慶元縣某燃料有限公司檢查中發現,該公司工作人員胡某同時進行液化石油氣瓶充前充后檢查和氣瓶充裝作業,涉嫌違反技術規范“氣瓶充裝作業時,作業人員不得兼任檢查人員”的規定;檢查同時發現,該公司一名送氣工魏某參與氣瓶充裝作業,且該名送氣工未取得氣瓶充裝作業資質,涉嫌無證作業。

慶元縣某燃料有限公司未按照安全技術規范的要求進行充裝活動的行為,依據《特種設備安全監察條例》第八十條第二款之規定,慶元縣市場監管局責令當事人停止違法行為,并處罰款2萬元。

工業產品篇

杭州市余杭區某日用品商行

銷售不合格燃氣灶具案

2023年9月13日,杭州市余杭區市場監督管理局聯合余杭區公安分局依法對某日用品商行開展聯合檢查。現場查獲未安裝熄火保護裝置的商用燃氣灶具22種,計69件。該批商用燃氣灶不符合GB35848—2018《商用燃氣燃燒器具》要求,認定不合格產品。經查明,該商行自2019年3月1日至案發,從供貨人朱某處進貨未安裝熄火保護裝置的商用燃氣灶具及配件的總額達50余萬元。

杭州市余杭區某日用品商行的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產品質量法》第十三條第二款之規定。因涉案金額較大,已涉嫌構成銷售偽劣產品罪。杭州市余杭區市場監管局依法將該案移送公安機關處理。

慈溪市某燃氣具配件廠、某灶配廠

生產、銷售不合格調壓器案

2023年9月1日,慈溪市市場監督管理局在開展專項整治行動中,依法對某燃氣具配件廠經營場所進行檢查。現場在生產車間內發現有調壓器半成品和配件,在當事人倉庫內發現有調壓器,其中上蓋200只,下殼200只,散裝成品200只,型號A-103的成品1040只,型號C-303的成品960只。執法人員對涉案2種型號的成品進行隨機抽樣并送檢,經慈溪市質量技術監督檢驗檢測服務中心檢驗,結論均為不合格。經查明,該燃氣具配件廠自2020年至案發,不合格調壓器銷售金額為21.4萬余元。

慈溪市某燃氣具配件廠的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產品質量法》第二十六條第二款之規定。因涉案金額較大,已涉嫌構成生產、銷售偽劣產品罪。慈溪市市場監管局依法將該案移送公安機關處理。

2023年7月8日,慈溪市市場監管局根據舉報線索,依法對慈溪市某灶配廠進行檢查,現場發現160個未包裝的調壓器成品,執法人員對上述調壓器進行現場抽樣,經慈溪市質量技術監督檢驗檢測服務中心檢驗,結論為出口壓力不合格。經查明,當事人從2022年9月30日開始生產執行國家標準GB35848-2018《瓶裝液化石油氣調壓器》要求的調壓器,至2023年07月08日案發,共生產型號為JYT0.6L的調壓器2620個,其中已銷售2460個,未銷售160個,銷售價為10元/個,涉案貨值共計26200元,違法所得24600元。

慈溪市某灶配廠的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產品質量法》第二十六條第二款之規定。鑒于當事人在國家及省市多次強調要確保調壓器產品質量的情況下,仍生產、銷售不符合國家標準的調壓器產品,對當事人予以從重處罰,沒收扣押的當事人生產的160個調壓器,沒收違法所得24600元,處罰款78000元,共計罰沒款102600元整。

舟山市鄭某、諸暨市某百貨店

銷售不合格燃氣灶具案

2023年9月1日,舟山市市場監督管理局六橫分局在開展城鎮燃氣安全專項行動中,發現鄭某流動銷售無熄火保護裝置的家用燃氣灶。該批家用燃氣灶具不符合GB16410-2020《家用燃氣灶具》要求,認定不合格產品。經查明,截止案發,當事人在六橫地區銷售涉案燃氣灶貨值金額4.5萬余元,違法獲利4.5萬余元。寧波與六橫地區累計貨值金額10萬元以上,違法獲利10萬元以上。

鄭某的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產品質量法》第十三條第二款之規定。因涉案金額較大,已涉嫌構成銷售偽劣產品罪。舟山市市場監督管理局六橫分局依法將該案移送公安機關處理。

2023年6月25日,諸暨市市場監督管理局依法對某百貨店進行檢查,發現貨架上在銷售的家用燃氣灶4臺,均未安裝熄火保護裝置,且當事人在規定期限內無法提供上述產品的CCC認證證書。該批家用燃氣灶具不符合GB16410-2020《家用燃氣灶具》要求,認定為不合格產品。

諸暨市某百貨店的行為違反了《認證認可條例》第二十七條和《中華人民共和國產品質量法》第十三條第二款之規定。諸暨市市場監管局依法責令該百貨店停止銷售不合格產品,并處罰款人民幣10200元。

余姚市史某某

生產、銷售不合格液化石油氣調壓器案

2023年8月17日,余姚市市場監督管理局根據舉報線索指引,發現朗霞街道某加工窩點內有工人正在裝配液化石油氣調壓器。現場發現兩款完成裝配包裝完整的調壓器,其中型號X-5的成品2189只,型號JTY-0.6-1.2的成品240只,上述兩款調壓器的設定調節部件均未被封固,產品結構不符合國家標準GB35844-2018《瓶裝液化石油氣調壓器》要求。執法人員依法對涉案2種型號的成品進行扣押,并隨機抽樣送檢,經寧波市產品質量監督檢驗研究院檢驗,結論均為不合格。經查明,史某某自2023年8月5日至案發,累計銷售不合格調壓器約30000只。

史某某的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產品質量法》第二十六條之規定。因涉案金額較大,已涉嫌構成銷售偽劣產品罪。余姚市市場監督管理局依法將該案移送公安機關處理。

海寧市蔣某某、長興縣某百貨經營部

杭州市蕭山區某百貨店、平湖市某經營部

寧波市某超市有限公司銷售不合格燃氣灶具案

2023年9月14日,海寧市市場監督管理局聯合海寧市公安局依法對當事人蔣某某租賃的倉庫開展執法檢查,現場查獲“興發”“火神”“灶寶”“海悅生力”“廣匯”等品牌共47種型號845臺未安裝熄火保護裝置的商用燃氣灶具。該批商用燃氣灶不符合GB35848—2018《商用燃氣燃燒器具》要求,認定不合格產品。經查明,當事人自2020年9月28日至案發,從上游共進貨14次,累計進貨金額達19萬余元,通過電話或微信將不合格燃氣灶具向周邊商鋪銷售,現場查獲待銷售的不合格燃氣灶具總計貨值金額4萬余元。

蔣某某的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產品質量法》第十三條第二款之規定。因涉案金額較大,已涉嫌構成銷售偽劣產品罪。海寧市市場監管局依法將該案移送公安機關處理。

2023年9月13日,長興縣市場監督管理局在開展燃氣安全專項行動中,依法對某百貨經營部進行檢查。在當事人倉庫內發現有2臺“三無”且未安裝熄火保護裝置的“猛火灶”。該批商用燃氣灶不符合GB35848—2018《商用燃氣燃燒器具》要求,認定不合格產品。經查明,該百貨經營部自2020年7月10日至案發,從外購進“三無”且未安裝熄火保護裝置的各種型號“猛火灶”,進貨金額達12.8萬余元,銷售額達14萬余元,違法所得達1.5萬元。

長興縣某百貨經營部的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產品質量法》第十三條第二款之規定。因涉案金額較大,已涉嫌構成銷售偽劣產品罪。長興縣市場監管局依法將該案移送公安機關處理。

2023年9月14日,杭州市蕭山區市場監督管理局在開展城鎮燃氣安全專項整治專項行動中,通過前期摸排掌握的線索,依法對某百貨店和倉庫進行突擊檢查。在店面發現待售的商用“猛火灶”6臺,在倉庫發現了各種型號的商用“猛火灶”配件400余個,以及組裝工臺、發貨用泡沫包裝盒若干。執法人員現場對3個型號商用“猛火灶”進行了執法抽檢,同時對現場涉嫌產品質量不合格的商用“猛火灶”及配件采取了扣押措施。9月15日,第三方檢測機構出具檢驗報告,檢驗結論為3批次均不合格。經查明,截至案發,該百貨店通過網店銷售的營業額已達11.6萬余元。

杭州市蕭山區某百貨店的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產品質量法》第十三條第二款之規定。因涉案金額較大,已涉嫌構成銷售偽劣產品罪。杭州市蕭山區市場監管局依法將該案移送公安機關處理。

2023年9月5日,平湖市市場監督管理局在開展燃氣灶具專項監督抽檢行動中,發現某經營部銷售的家用燃氣灶具1臺,氣密性、結構、包裝、安裝使用說明項目的檢驗結果不符合要求,檢定為不合格。

平湖市某經營部的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產品質量法》第十三條第二款的規定。平湖市市場監管局依法責令該經營部停止銷售不合格產品,沒收不合格家用燃氣灶具一臺及違法所得9116元,并處罰款人民幣25000元。

2023年6月26日,寧波市鄞州區市場監督管理局在開展鄞州燃氣綜合治理專項行動中,依法對某超市有限公司銷售的2臺家用燃氣灶具進行抽檢。經檢驗上述燃氣灶的包裝、安裝使用說明項目不符合GB16410-2020《家用燃氣灶具》要求,檢驗結論為不合格。經上述燃氣灶標示生產廠家所在地的監督管理部門核查,認定上述家用燃氣灶為假冒廠名、廠址的產品,無法取得國家強制性產品認證證書。另查明,當事人未盡到法定的妥善保存義務,導致本局監督抽樣時先行存放在被抽樣銷售者處的加施封存標識的樣品被轉移。

寧波市某超市有限公司的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產品質量法》第十三條第二款、《中華人民共和國認證認可條例》第二十七條、《產品質量監督抽查管理暫行辦法》第二十四條第二款之規定。寧波市鄞州區市場監督管理局依法責令該公司改正違法行為,并處罰沒人民幣3580元。

湖州市南潯區某經營部

銷售未經國家強制性產品認證的燃氣灶具案

2023年6月26日,南潯區市場監督管理局在燃氣專項整治行動中,發現某經營部的經營場所貨架上有待售的家用燃氣灶具1臺,該產品外包裝及本體上均無CCC強制認證標志,且無中文標識的廠名廠址等信息。

湖州市南潯區某經營部的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認證認可條例》第二十七條、《強制性產品認證管理規定》第二條之規定。湖州市南潯區市場監管局依法責令該經營部改正違法行為,并處罰款人民幣5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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