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燃氣焦點案例
來源:油氣合規研究
時間:2023-12-01
案情回顧
徐某承租晉某位于北京市某房屋,2021年9月,涉案房屋發生火災,徐某被燒傷,涉案房屋及物品受損。
通州區消防救援支隊出具的《火災事故認定書》認定,起火原因系徐某在使用點火棒點燃燃氣灶的過程中發生爆燃。該燃氣灶系晉某購房時附帶的設備設施,至爆燃事故發生時已十幾年未更換;事故發生前,徐某亦向晉某反映過燃氣灶無法正常使用。現徐某起訴要求晉某、某燃氣公司、某物業公司承擔賠償責任。
判決結果
生效判決認為,徐某系涉案房屋的承租人,其在發現涉案燃氣灶無法正常使用后,未采取足夠的安全保障措施,反而使用點火棒引燃燃氣,這一極具危險性的行為導致燃氣灶發生爆燃,進而引發此次火災事故,導致自身受傷的后果,徐某對此次火災事故的發生負有主要過錯,應當對此事故的發生及后果承擔主要責任。
晉某系涉案房屋實際權利人,燃氣灶系晉某購房時附帶的設備設施,自購房至爆燃事故發生時晉某未對燃氣灶進行更換。晉某作為房屋實際權利人,負有對房屋內設施設備能夠安全使用的保障義務,且在徐某向其反映燃氣灶無法正常使用后,晉某亦未履行核實和消除燃氣灶安全隱患的義務,故晉某對此次火災事故的發生負有一定過錯,應當承擔相應的賠償責任。
燃氣公司對涉案房屋的燃氣安全使用進行了安全巡檢,燃氣灶設備不屬于物業公司的服務范圍,現無證據表明燃氣公司、物業公司對此次事故的發生負有過錯。
故判決:徐某對火災事故承擔70%的責任,晉某對火災事故承擔30%的責任,燃氣公司、物業公司不承擔責任。
判決依據
北京市第三中級人民法院黨組成員、副院長薛強表示,涉火災事故案件存在責任主體多、法律關系復雜、損害后果嚴重、當事人之間矛盾尖銳等特點,法院需要在房屋租賃及管理、電器、燃氣等操作合規性問題編織出的火災事故原因認定框架內,確定責任主體,落實法律責任。
本案中,承租方缺乏防火消防意識,出租方提供的燃氣設備存在安全隱患,雙方均應當對火災承擔責任。
國際燃氣網聲明:本文僅代表作者本人觀點,與國際燃氣網無關,文章內容僅供參考。凡注明“來源:國際燃氣網”的所有作品,版權均屬于國際燃氣網,轉載時請署名來源。
本網轉載自合作媒體或其它網站的信息,登載此文出于傳遞更多信息之目的,并不意味著贊同其觀點或證實其描述。如因作品內容、版權和其它問題請及時與本網聯系。
國際能源網 10小時前
國際能源網 12小時前
中石化煉化工程 16小時前
圖片正在生成中...